「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 2026-06-18 莊捷涵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二條_第三條_第六條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