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及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2025-10-27 SystemAdmin 一、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依114年10月17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 三、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來函_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PDF senddoc2_attach1.pdf senddoc2_attach2.pdf senddoc2_attach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