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下稱行政院QA)1份,請查照

  • 2026-04-08
  • 李珮瑄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28493號書函辦理。
二、本校依旨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訂定之本校職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獎懲案件審議參考標準之標準十八違法(規) 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標準十九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本(115)年7月1日生效(本校115年3月25日虎科大人字第1152300145號書函諒達)。
三、有關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者,請恪遵相關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行政院QA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