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2026-01-02 SystemAdmin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其核釋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教育部書函.pdf 原函及勞動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