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年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請查照。

  •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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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114年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3523號函辦理。

二、依11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7點第3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教師,如有違失之事實,得由各機關學校依其適用之獎懲規定,參酌前2項規定不發、減發或暫予停發年終工作獎金。但各中央主管機關依前2項規定訂有補充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三、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期間,因其身分變更或年度內未實際從事教學研究相關工作情形,其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向係參照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或停職期間發給之規定。茲現行教師法於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後,依該法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教師之停聘區分為當然暫時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及終局停聘等多元態樣,與公務人員違失處置容有部分差異,配合上開相關規定之修正施行,並為利各校衡平處理,爰補充發給規定如下:

(一)114年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解聘、不續聘生效(包括114年12月2日以後生效)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依教師法規定停聘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終局停聘生效(包括114年12月2日以後生效)者,停聘期間各年度均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2、依教師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當然暫時停聘,於停聘事由消滅後,並回復聘任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年功)薪、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3、依教師法第21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6項停聘,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年功)薪部分,全額發給;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4、12月份仍停聘(不含終局停聘)者,當年均暫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嗣後如復聘,再依(二)之2、3規定辦理。

5、經依法提起救濟後,原停聘決定經撤銷或因其他事由失去效力而復聘且補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年功)薪部分,全額發給;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依109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教師法規定停聘者,應視其回復聘任後是否補薪,參照前開規定辦理。

五、另各校之校內規章如訂有教師相關懲處機制,依注意事項第7點第3項後段規定,得由學校參酌同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發、減發或暫予停發年終工作獎金。

六、檢附原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