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休軍公教人員轉(再)任事宜,請確依規定辨理

  •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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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辨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45501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