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於年度中離職或退休,該年度工程獎金得否發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 2026-03-06
  • 譚綸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50022494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2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3621號函辦理。
二、茲以工程獎金支給意旨在鼓勵各機關如期如質完成所辦理之公共工程,俾激勵實際辦理工程之人員。是以,該人員如經原服務機關審認於任職期間確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且經機關績效評估會評估確有績效,機關得依支給表相關規定發給績效獎金,另依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訂定之規定發給職務獎金。
三、檢附原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