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及115年2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234號書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來函說明,修正之退撫條例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條例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三、 意即自114年12月28日起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
四、 又教育部目前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將另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並依規定發給退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