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 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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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 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 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 「 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誠者5年。

二、修正條文如附件。